在海南经营游艇租赁业务者需申请备案
来源: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:徐明锋 发布日期:2019-07-04 浏览次数:7月3日,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,日前,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了《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游艇租赁备案、经营行为、水上安全监管、防止污染、应急救援、事中事后监管和退出机制做出相应规定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7月12日前,公众可通过发电子邮件、寄信、发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。
《办法》规定,在海南从事游艇租赁业务者应是在海南办理商事登记,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(游艇会)。
在经营行为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,明确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、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,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。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用途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及其游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搭载无关的人员。承租人、乘员不得擅自转租、转借。另外,要求对租赁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。
为了减少租赁游艇出海对水域环境的影响,《办法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承担租赁游艇防治污染责任,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、生活污水、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,确保租赁游艇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、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,租赁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、油类物质、生活垃圾也要送交岸上接收处理,并做好记录。
《办法》明确游艇租赁业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,对严重失信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、承租人、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实施联合惩戒。
反馈方式
1.电子邮箱:xiaxi2009@126.com
2.通信地址: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506室(邮编:570204)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征求意见”。
3.传真电话:0898-653166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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